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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创智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杰创智能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192-3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号新闻大厦 7层 邮编:100005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目 录

释 义 ................................................. 2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授权日 ........................................ 5

三、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与行权价格 ............................. 6

四、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 ....................................... 7

五、结论性意见 ............................................. 8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杰创智能、公司 指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指本次激励计划 案)》

本次股权激励 指 杰创智能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行为

本次预留授予 指 杰创智能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中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行为

《公司章程》 指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股东会 指 杰创智能股东会

董事会 指 杰创智能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杰创智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存在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192-3号

致: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杰创智能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杰创智能的委托,担任杰创智能本次股权激励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乃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杰创智能本次股权激励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杰创智能本次股权激励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杰创智能自行引用或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所律

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

5.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要求的相关注意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6.杰创智能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

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7.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8.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9.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杰创智能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杰创智能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和授权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预留授予,杰创智能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2025年 11月 7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5 年 11月 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3.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6年 9月 23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核查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任职资格及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

5.2026年 9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杰创智能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授权日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26年9月23日。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权日为交易日,且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授权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与行权价格1.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50.375万份股票期权。

2.本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6.01元/份,该行权价格不低于公

司股票的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5.50元;(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6.01元。

3.经查验公司提供的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及激励对象承诺,相关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对象范围之内,不存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禁止作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经查验,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1.根据杰创智能 2025年年度报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众环审字(2026)0600246 号”《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6)0600247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章程》、杰创智能发布于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及杰创智能陈述,杰创智能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根据杰创智能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杰创智能已就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决策程序;本次预留授予的授权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

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 波吴任桓

2026年 9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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