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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53号
致: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
效的《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宋幸幸律师、童匆聪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
1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
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9日14:30在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
区永锦大道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邓艳群女士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2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6年5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
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通讯或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达律师及持续督导机构代表。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5、《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6、《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关于提名陈曦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023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5%;反对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2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31%;反对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4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64%;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5%。
2、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023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0%;反对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61%;反对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64%;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5%。
3、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03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
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71%;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7%;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2%。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021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8%;反对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2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5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93%;反对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64%;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2%。
5、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021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8%;反对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2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93%;反对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64%;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2%。
6、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023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5%;反对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2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31%;反对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64%;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审议并通过《关于提名陈曦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022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8%;反对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6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5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34%;反对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33%;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2%。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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