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一区 1幢办公楼 12 楼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1553号
致: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星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同星科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同星科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星科技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同星科技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同星科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同星科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于 2026年 8月 25日在指定媒体、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2.02发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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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2.04债券期限;
2.05债券利率;
2.0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2.07转股期限;
2.0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2.09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2.10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2.11赎回条款;
2.12回售条款;
2.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权属;
2.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2.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2.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2.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2.18募集资金存管;
2.19担保事项;
2.20评级事项;
2.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3、《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关于制定<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8、《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法律意见书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11、《关于新增 2026年度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及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年 9月 10日(星期四)14:3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新昌大道东路 889 号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0 日 9:15—
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时
间为 2026年 9月 10日上午 09:15,结束时间为 2026年 9月 10日下午 3:00。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6年 9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同星科技现有总股本 169225440股,同星科技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回购股份 2134100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该等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因此,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67091340股。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并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40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2151010股,法律意见书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043%。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6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194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72.9810%;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计 34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6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3%。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同星科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会议第 11项议题为普通提案,其余均为特别决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已就全部议题进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不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表决的情形。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均获股东会同意通过。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同星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6H1553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6年 9月 10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童智毅
签署:
承办律师:毛 越
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