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7层及28主要办公地址层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桂程、易桂涛
联系电话0755-82492010
1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256.SZ注册资本48000万元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九尺镇林杨路166号主要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366号法定代表人邵军实际控制人刘永好联系人李思
联系电话028-86238215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3月16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3月22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2月28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3月8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3月25日披露
2025年度报告于2026年3月20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
1、尽职推荐工作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
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及时事后审阅。
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12月7日、2023年12月19日、2025年1月20日、2026年3月16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况
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12月7日、2023年12月19日、2025年1月20日、2026年3月16日对发行人董事、
2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4次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等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
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90142.23万元,投资于“降风险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促转型改造项目”、“智慧供应链及智能工厂平台项目”。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募投项目12456.97万元(包括置换先期以自有资金投入的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金额);置换先期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255.14万元;募集资金补充流动性资金情况
14700.00万元,超募资金补充流动性资金12000.00万元;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剩余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性资金10836.28万元(含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收益);调整部分募
投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性资金4480.00万元;获得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
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共计4714.39万元;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完毕后结余资金补充流动性资金42.41万元;当前募集资金余额40126.60万元(含利息收入和现金管理收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相关会议文件的形式,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会情况
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1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00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用于现金管理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78000.00万元事项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意见情况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200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用于现金管理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78000.00万元)的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6日对发行人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融化学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
3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见,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华融化学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3年2月27日对发行人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融化学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使用募集资金均履行了相关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4)保荐机构于2023年2月27日对发行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2023年2月27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00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用于
现金管理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50000.00万元事项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保荐机构对此事项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2023年2月27日对发行人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其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融化学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华融化学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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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作内容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7)保荐机构于2023年6月29日对发行人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延长实施期、增加实施主体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延长实施期、增加实施主体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保荐机构于2024年3月7日对发行人2023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融化学2023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使用募集资金均履行了相关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9)保荐机构于2024年3月7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00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用于
现金管理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38000.00万元事项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保荐机构对此事项无异议”
(10)保荐机构于2024年3月7日对发行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11)保荐机构于2025年2月24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用于
现金管理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40000.00万元事项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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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作内容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保荐机构对此事项无异议”
(12)保荐机构于2025年3月24日对发行人2024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融化学2024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使用募集资金均履行了相关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13)保荐机构于2026年1月8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融化学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用于现金管理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40000.00万元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此事项无异议”
(14)保荐机构于2026年3月20日对发行人2025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融化学2025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使用募集资金均履行了相关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15)保荐机构于2026年3月20日对发行人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存放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融化学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存放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的事项已经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华融化学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本次事项是华融化学综合考虑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当前行业形势、市场环境及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等因素后作出的审慎决策,不影响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华融化学终止实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存放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二、关于内部控制
(1)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6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融化学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华融化学的《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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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作内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保荐机构于2023年2月27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融化学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华融化学的《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保荐机构于2024年3月7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融化学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华融化学的《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4)保荐机构于2025年3月24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融化学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华融化学的《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5)保荐机构于2026年3月20日对发行人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融化学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华融化学的《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关联交易
(1)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6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保荐机构认为华融化学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预计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2年10月21日对发行人增加2022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保荐机构认为华融化学增加2022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增加2022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3年2月27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保荐机构认为华融化学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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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作内容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预计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4年3月7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保荐机构认为华融化学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预计事项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2025年3月24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保荐机构认为华融化学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预计事项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2026年3月20日对发行人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保荐机构认为华融化学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预计事项无异议”
四、关于限售股解禁
(1)保荐机构于2022年9月19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融化学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华融化学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华融化学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2)保荐机构于2023年3月20日对发行人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融化学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华融化学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华融化学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3)保荐机构于2025年3月18日对发行人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融化学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
8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华融化学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华融化学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五、其他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6日对发行人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该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该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3年6月29日对发行人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关于华融化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审议,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华融化学在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4年3月7日对发行人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关于华融化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审议;上述事项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华融化学在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5年2月24日对发行人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关于华融化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审议:上述事项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华融化学在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2026年3月20日对发行人开展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融化学开展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额度生效后将覆盖前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前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相应失效、不再单独执行。综上,保荐机构对华融化学本次开展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6)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共计出具8次《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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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作内容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2025年11月,因相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关事项交易所曾向发行人发出问询,保荐机构配合进行专项核查。除上述情况外,不问询、安排约见、报送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无
2、其他重大事项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10保荐总结报告书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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