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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蕊斯: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0 00:00 查看全文

普蕊斯 --%

证券代码:301257证券简称:普蕊斯公告编号:2025-036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赖春宝先生计划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计划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900万元(均含本数,下同)。

2、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赖春宝先生的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自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6月10日期间,赖春宝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2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增持金额为6742476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增持主体的增持金额已超过增持计划金额的下限。

公司于近日收到赖春宝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增持计划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

2、持有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赖春宝先生直接持有

公司股份4648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5%;赖春宝先生控制的石河子市玺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石河子玺泰”)和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石河子睿新”)持有公司股份211710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3%。赖春宝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杨宏伟先生通过石河子市睿泽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河子睿泽盛”)持有公司股份58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6%。赖春宝先生与赖小龙先生系兄弟,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赖小龙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7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

赖春宝先生及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17465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93%。

3、赖春宝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已披露的增持计划

及实施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计划自

2024年2月7日起6个月内,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计划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800万元(均含本数)。2024年2月7日,赖春宝先生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6%,增持金额为6544987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增持主体的增持金额已超过增持计划金额的下限,上述股份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4、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赖春宝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减

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赖春宝先生基于对本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和未

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坚定信心,为维护股东利益和增强投资者信心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赖春宝先生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900万元。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赖春宝先生将根据

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综合考虑市场波动、资金安排等因素,赖春宝先生拟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即2025年1月15日起至

2025年7月14日,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增持的期间外)择机增持本公司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

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6、增持资金安排:增持资金来源为赖春宝先生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7、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增持计划。

8、本次增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实际控制

人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9、本次增持主体承诺:赖春宝先生承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数量不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2%,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并在增持期间以及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1、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自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6月10日期间,赖春宝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2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增持金额为6742476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2、本次增持计划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持有股份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持有股份股东名称占公司总股占公司总股股数(股)股数(股)本比例本比例

赖春宝46481505.85%48729506.13%

石河子玺泰1477347318.58%1477347318.58%

石河子睿新63975608.05%63975608.05%

石河子睿泽盛58500007.36%58500007.36%

赖小龙773500.10%773500.10%合计3174653339.93%3197133340.21%

注:*赖春宝系石河子玺泰和石河子睿新的实际控制人,杨宏伟及其控制的石河子睿泽盛为赖春宝的一致行动人,赖春宝与赖小龙系兄弟,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以公司2025年1月14日总股本79508000股为基

数计算;*上述增持计划实施后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以公司2025年6月10日总股本

79502540股为基数计算。*本公告中若出现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

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披露本次增持结果公告;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赖春宝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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