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人”)作为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蕊斯”、“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普蕊斯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票发行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6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5000000 股,并于 2022 年 5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6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为45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比例为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15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
二、上市至今公司股本变化情况
2022年10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22年10月25日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同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97.50万股,均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于2022年
110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由60000000股增加至
60975000股。
2023年8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
2023年9月8日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同日披露了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8.50万股,均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于2023年9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由60975000股增加至61160000股。
2024年6月5日完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事项,公司以6116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6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
10152560元,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合
计转增18348000股,公司股份总数由61160000股增加至79508000股。
2025年2月24日完成公司回购注销的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
546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股份总数由79508000股变更为79502540股。
2025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24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设
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对13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49.777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该议案尚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注销尚未完成,目前不会对公司股份总数造成影响。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股份数量为314611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5726%,限售期限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5年5月19日起上市流通。
除上述情形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今,公司未发生其他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2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4名,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与实际履行情况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承诺类别承诺方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
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控股股东石河子市玺泰股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本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次发行的发行价;伙)(以下简称“石河子玺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泰”)、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股东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公司于2022年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5月17日在深圳(以下简称“石河子睿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证券交易所创业新”)、石河子市睿泽盛股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板挂牌上市,根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价,则本企业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据承诺相关内称“石河子睿泽盛”)月;容,上述股东所股份限售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持股份的锁定期
承诺
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为2022年5月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17日至2025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年5月16日,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并将于2025年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5月19日上市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流通。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
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及
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其配偶曾桂英
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3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本企业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公司于2022年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5月17日在深圳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证券交易所创业等。板挂牌上市,根
3、本企业减持上述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
据承诺相关内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持股意向容,上述股东所石河子玺泰、石河子睿新、4、本企业若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及减持意
石河子睿泽盛、赖春宝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持股份的锁定期
向承诺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为2022年5月满6个月的期间内;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17日至2025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期间年5月16日,内;或者发生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并将于2025年他情形,本企业不得减持股票。
5月19日上市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份,则将违反承诺流通。
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未对其进行违规担保。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4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14611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9.572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4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所持限售股份限售股占现总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名称
号数量(股)本比例(%)数量(股)石河子市玺泰股权投资合伙
11477347318.5824%14773473企业(有限合伙)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
263975608.0470%6397560企业(有限合伙)石河子市睿泽盛股权投资有
358500007.3583%5850000
限公司
4赖春宝44401505.5849%4440150
合计3146118339.5726%31461183
注:
1、石河子市玺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赖春宝控制的企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赖春宝通过石河子玺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配偶曾桂英通过石河子玺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董事赖春宝承诺在限售期届满之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股份总和的25%。
2、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赖
春宝控制的企业,公司董事赖春宝、高级管理人员常婷、陈霞、王月及宋卫红通过石河子睿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赖春宝、高级管理人员常婷、陈霞、王月及宋卫红承诺在限售期届满之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所持
有的股份总和的25%。
3、石河子市睿泽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董事、总经理杨宏伟控制的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宏伟通过石河子睿泽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宏伟承诺在限售期届满之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
和间接所持有的股份总和的25%。
本次解除限售股东的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其减持情况,督促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
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除前述情况之外,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均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项目
数量比例增加(股)减少(股)数量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
3203097740.29%-2813107038999074.91%
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720240.09%3330113-34021374.28%
首发前限售股3146118339.57%-3146118300
股权激励限售股4977700.63%--4977700.63%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747156359.71%28131070-7560263395.09%
三、总股本79502540100.00%--79502540100.00%
注:实际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结构表为准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普蕊斯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普蕊斯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普蕊斯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普蕊斯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妍薇李皓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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