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57证券简称:普蕊斯公告编号:2025-043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7月21日(星期一)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世界贸易大厦23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普蕊斯”)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赖春宝先生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41496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9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31894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1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9602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7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1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32550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4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参与竞拍和立置业部分股权及相应债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4005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698%;反对69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671%; 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594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0650%;反对693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1301%;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049%。 2、审议通过《关于向拟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374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074%;反对739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82%; 弃权47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33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2699%;反对739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2714%;弃权47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4587%。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许文华、陈明琛 3、结论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普蕊斯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