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2025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核程序
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暂缓、豁免披露的书面申请和填写《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审批表》(详见附件1),并连同相关资料、《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2)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立即呈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2.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内部审核程序;
5.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不得影响投资者重大决策判断,并
须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十三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附件1:《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审批表》附件2:《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1:《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审批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申请人员申请部门(单位)
暂缓/豁免披露的类型□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书面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是□否□是□否承诺保密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核意见备注附件2:《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苏州富士莱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
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