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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10 00:00 查看全文

富士莱 --%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但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所提出的公司董事

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三章薪酬的标准与发放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薪酬原则

公司董事实行津贴制度。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具体职务的,参照同行业类似岗位薪酬水平,按公司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及业绩指标达成情况领取薪酬,具体以公司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为准;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具体职务的,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原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并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考核后领取薪酬。

第七条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内部薪酬制度确定及执行。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状况;

(五)公司发展战略;

(六)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等。

第十一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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