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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布鲁: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艾布鲁 --%

证券代码:301259证券简称:艾布鲁公告编号:2025-025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9日下午(星期一)14:30

2、会议召开形式:公司在现场会议的基础上结合视频会议方式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979号天城商业广场8栋17

层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

4、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钟儒波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1人,代表股份860196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4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1631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2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7人,代表股份4387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2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7人,代表股份4387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7人,代表股份4387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2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其中保荐代表人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通过线上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95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9%;反对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5%;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27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57%;反对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424%;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95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9%;反对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5%;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27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57%;反对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424%;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95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9%;反对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5%;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27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57%;反对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424%;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95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9%;反对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5%;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27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57%;反对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424%;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95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9%;反对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5%;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27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57%;反对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424%;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钟儒波先生、游建军先生、殷明坤先生及长沙蓝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票81631950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4327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57%;反对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24%;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27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57%;反对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424%;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95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9%;反对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5%;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27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57%;反对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424%;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年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95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9%;反对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5%;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27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57%;反对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24%;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谭闷然、周晶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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