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致: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四)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分别公
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2026年4月2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儒波先
生以书面形式送达的《关于提请公司增加2025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向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14:30时在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979号天城商业广场8栋17层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钟儒波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
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现场会议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76586350股,占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9.0938%。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72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1091460股,占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699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告规定的程序
计票、监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2、表决结果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在合并统计相关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相关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7612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4%;反对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7%;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576%;反对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9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4%。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612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3%;反对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7%;弃
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9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336%;反对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90%;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4%。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513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86%;反对1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4%;
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1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754%;反对1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872%;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4%。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30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33%;反对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0%;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6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3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69%;反对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618%;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14%。
(5)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576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2%;反对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8%;弃
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009%;反对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618%;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4%。
(6)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455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42%;反对2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8%;
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3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114%;反对2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513%;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4%。
(7)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455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42%;反对2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8%;
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3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114%;反对2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513%;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4%。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455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42%;反对2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8%;
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3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114%;反对2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513%;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