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截至
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
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7.84%,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7.70%。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事项包括:内部控制的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
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采购与付款、
销售与收款、研究与开发、生产与存货管理、全面预算管理、资金活
动、财务管理及报告、募集资金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关联交易、信
息披露、信息系统;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与收款、存货
管理、募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及报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
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具体情况如下:纳入评价范围的事项:
1.内部控制的环境
(1)公司治理结构
本公司已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等主要的公司治理制度,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议事
规则和工作程序,确保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形成制衡。
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本公司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董事长1人。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并对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利益。本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人出任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2)部门设置和职权分配
本公司根据其生产经营的特点建立了完整的内部组织体系,设立了财务中心、产品开发中心、车业事业部、质量中心、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部、供应链管理部、制造中心、内审部及董事会办公室
等内部职能部门,各部门规范运作、有效配合、责权分明、高效协调,适应现阶段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客观需要。
(3)人力资源管理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了系统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对本公司员工招聘、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考勤等事项做了明确规定,并专门制定了《招聘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离职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等一系列人事管理制度。人力资源评价主要涉及人员招聘、人员离职、薪酬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的主要控制环节。
(4)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
公司核心价值观是创造新价值,拥有创新价值观,实现创新与科技的领先、人与自然的和谐、环境与发展的和谐。公司自2007年开始从事新能源园林机械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是全球新能源园林机械行业的领先企业之一,负责或参与制定了10项行业标准。公司致力于提供突破性的锂电池技术、先进的无刷电机和电控技术,依托国内外的研发中心和全球智能制造基地,通过提供更为清洁环保、高效节能的新能源智能园林机械,提供领先的清洁能源解决方案造福人类生活。公司通过创新性的日常生活产品,引领人们家居、花园、工作空间向使用锂电产品变革,加速实现世界园林机械行业从传统汽油动力向新能源动力的革命性转变。公司坚持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全力推动公司实现愿景。
(5)子公司管理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加强对子公司管理控制,对子公司实施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确立经营目标、重大经营决策、财
务报告等方面重要控制节点的全面管理和控制,促进控股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在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子公司控制方面存在重大遗漏。
2.风险评估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持续关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行业和技
术发展趋势、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竞争对手情况,并结合公司自身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并实施公司发展战略、竞争策略、产品研发规划和市场营销计划;通过日常管理和监督、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方式建立
起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和预警机制,以识别和应对公司可能遇到的包括经营风险、环境风险、财务风险等重大且普遍影响的变化,加强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降低重大风险事件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秩序。
3.控制活动
(1)职责分离控制
公司在岗位设置前对各业务流程中的不相容职务进行系统分析,实施分离措施,确保授权、执行、记录等关键职能由不同岗位承担,形成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2)授权审批控制
公司各项需审批业务有明确的审批权限及流程,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日常审批,通过系统进行自动控制,保证授权审批控制的效率和效果。
(3)财产保护控制
公司建立了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及管理台账对各项实物资产进行记录、管理,坚持采取定期盘点以及账实核对等措施,保障公司财产安全。
(4)预算与运营监控
编制全面预算并分解至责任单位,通过月度分析、季度调整实现动态管理,严格约束超预算支出。利用信息化平台整合财务、生产、销售数据,通过定期经营例会识别偏差并制定改进措施。
(5)绩效考评控制
公司明确绩效考核要求,坚持客观公正、规范透明、结果导向原则,按期组织季度考核、年度考核,使绩效考核结果能为薪酬分配、人才甄选与培养、团队优化、薪金福利调整等提供决策依据。
4.信息与沟通
本公司建立了有效的信息系统,运用多种线上办公平台,建立多种信息沟通和反馈的渠道,保障内部信息畅通。在日常管理中,公司召开例会、汇报、定期和不定期的管理会议等沟通渠道,确保信息的及时沟通,使得各部门、各级人员之间交流公司经营管理领域中的相关信息,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
本公司重视与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业务往来单位以及相关监管部
门等进行信息的沟通和反馈,通过市场调查、网络传媒等各种渠道,获取外部信息。在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在信息与沟通方面存在重大遗漏。
5.内部监督为了适应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份公司规范化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公司内审部工作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等进行独立的检查监督。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
公司将上述内部控制措施在业务开展中综合运用,重点关注销售与收款、存货管理、募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及报告、关联交易、信
息披露领域,同时对各种业务实施有效控制,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1.采购与付款
公司对采购进行规范化作业和管理,并积极推进绿色和可持续发展的采购理念,保证公司构建绿色供应链,实施绿色采购,制定《采购控制程序》。该制度对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对采购申请与批准流程、供应商选择、询价、比价、核价、合同评审与签订、采购实
施、供应商变更管理等进行了规定。公司还对付款审批、会计处理审核、定期对账等环节进行控制,减少采购与付款有关风险。在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在采购与付款的控制方面存在重大遗漏。
2.销售与收款
本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情况,针对不同产品和渠道的特点进行专业化销售管理,加强销售、发货、收款等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规范销售行为,确保销售目标的实现。本公司关注各类客户的信用状况、历史合作情况、回款状况等相关内容,合理确定定价机制和信用方式,并签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在销售与收款的控制方面存在重大遗漏。
3.研究与开发
公司结合市场开拓和技术进步要求,科学制定研发计划,强化研发全过程管理,规范研发行为,促进研发成果的转化和有效利用,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公司制定了《产品设计和开发控制程序》《研发支出管理制度》《管理评审控制程序》等系列研究与开发制度,包含研发计划、立项申请、立项审批、研究过程、研发成果的全流程管理。在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在研究与开发的控制方面存在重大遗漏。
4.生产与存货管理公司建立了全面的存货管理制度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法规,制定了《生产过程控制流程》《工单管控流程》《收货管理规范》《成品出货管理规范》等系列生产与
存货管理文件,明确存货的计划、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盘点、核算等全流程管理要求,并严格实行岗位分离与授权审批制度,确保存货安全完整、运营效率提升及成本合理控制。在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在生产与存货的控制方面存在重大遗漏。
5.全面预算管理
公司通过预算管理将公司未来的销售、成本、现金流等以计划的形式量化,系统地反映出来,以便有效地组织与协调企业全部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财务活动,保证各种活动或各个部门在充分达成既定目标、实现利润的过程中对经营资源的利用,使费用支出受到严格有效的约束。在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预算控制方面存在重大遗漏。
6.资金活动本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制定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包括不限于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规范公司资金作业及审批流程,加强资金管理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规避舞弊风险,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公司对资金营运、投资、筹资等资金活动按要求进行审批,严格执行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岗位分离要求,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核程序,确保资金活动安全有效运行。在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资金活动方面的重大遗漏。
7.财务管理及报告
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了适合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表,有效地保证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明确了财务报告编制、
报送、分析等业务流程,规范了财务报告各环节的职责分工和岗位分离,确保了财务报告的及时、真实、完整。在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在财务管理与报告方面存在重大遗漏。
8.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及用途变更、管理与监督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未发现公司存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的重大遗漏。9.对外投资管理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公司制定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对外投资原则、决策程序、审批权限、工作程序、投资管理、投资后评价等内容。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萌发投资意向的,应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议案,讨论投资事项的可行性,并将具体情况制成详细书面报告。根据特定指标的标准,将投资交易事项分别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交易。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
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做出决策。在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投资方面存在重大遗漏。
10.关联交易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决策程序、回避制度以及信息披露等,加强了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划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并规定了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的相关规定。
上述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有效保障了公司关联交易规范实施。在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遗漏。11.信息披露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责任人及责任划分、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及重大事件判断标准、信息披露
的程序、信息披露的规范、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司依法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报告期内,公司对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在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
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事项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错报≤营业收入3%营业收入3%<错报≤营业收入5%错报>营业收入5%资产总额潜在错报错报≤资产总额1%资产总额1%<错报≤资产总额2%错报>资产总额2%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
*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改正;
*审计委员会以及内审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注册会计师发现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2)重要缺陷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
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一般缺陷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事项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错报≤销售毛利销售毛利0.5%<错报≤销错报>销售毛利1%
0.5%售毛利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
*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
*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业务人员严重流失;
*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警告。
(2)重要缺陷
*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但能及时消除;
*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公司人员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较大损失。
(3)一般缺陷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产生一般影响或造成轻微损失的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五、履行的核查程序及保荐机构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经审议,监事会认为:2024年度,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良好地贯彻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合理、执行有效,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和监督,实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出具的《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