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0证券简称:格力博公告编号:2025-074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11月3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决定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共计171.9369万份,有关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徐翔先生依法作为征集人采取无偿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2、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3、2024年8月30日至2024年9月8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4、2024年9月13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6、2024年9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发表核查意见。
7、2024年11月7日,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8、2025年8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发表核查意见。9、2025年9月3日,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10、2025年11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情况
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3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1名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
1名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71.9369万份由公司注销。
公司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期权注销手续。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且已取得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办理股票期权注销事项。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自等待期届满后可开始行权;
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出具日,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以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期权相关工作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四)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