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
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截至2025年末拥有合伙人249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2025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逾1700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500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逾550人。安永华明2024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总收入人民币57.10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54.5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 23.69 亿元。2024 年度 A 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 155 家,收费总额人民币 11.89 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
监督管理措施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0次。1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
措施4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行业惩戒1次和纪律处分0次;2名
从业人员近三年因个人行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各1次,不涉及审计项目的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2025年
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安永华明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5年12月9日,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公司相关人员与安
永华明召开沟通会议,听取2025年度审计计划。对2025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6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于会上听取安永华明汇报2025年审计结果。
三、总体评价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安永华明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规则,按时完成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审计相关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