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0证券简称:格力博公告编号:2025-059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6日(星期二)10: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6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65-3号公司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召集人: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寅先生
16、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4人,代表股份366055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7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74531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0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2人,代表股份91524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705%。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1人,代表股份73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1人,代表股份73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1%。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944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2权股份总数的99.9697%;反对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005%;反对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691%;弃权
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03%。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1、《关于修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895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2%;反对14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412%;反对14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870%;弃权
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关于修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表决结果:同意365895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562%;反对14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412%;反对14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870%;弃权
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关于修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895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2%;反对14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412%;反对14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870%;弃权
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8%。
该议案审议通过。
4、《关于修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938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4权股份总数的99.9679%;反对10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875%;反对10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407%;弃权
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8%。
该议案审议通过。
5、《关于修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892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3%;反对1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187%;反对1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095%;弃权
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8%。
该议案审议通过。
6、《关于修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891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2%;反对1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5弃权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642%;反对1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916%;弃权
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42%。
该议案审议通过。
7、《关于修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897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7%;反对14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137%;反对14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870%;弃权
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92%。
该议案审议通过。
8、《关于修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894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9%;反对1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913%;反对1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095%;弃权
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92%。
该议案审议通过。
9、《关于修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901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8%;反对1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316%;反对1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692%;弃权
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92%。
该议案审议通过。
10、《关于修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881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3%;反对1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弃权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7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197%;反对1458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692%;弃权
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11%。
该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陈复安、祁慧
3、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
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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