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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工精密: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一项制度。

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二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分别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1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该股东的选票作废。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的当选原则为: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但每

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二)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其全部当选将导致

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需按本细则对上述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

(三)如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的董事候

选人少于应当选人数的,则应对其他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者的,公司应在下次股东会上对缺额董事进行重新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的,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提供网络投票的,由登记公司提供投票统计结果),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2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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