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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工精密: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261证券简称:恒工精密公告编号:2025-017

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

的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东柳大街510号邯银大厦东楼

9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志勇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85452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118%。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数5022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4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0人,代表股份数8320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65%。

2、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总体情况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89人,代表股份数为9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4%。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数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8人,代表股份数9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2%。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543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242%;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59%;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99%。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542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02%;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59%;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3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8542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

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43%;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19%;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3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542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5%;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43%;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19%;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38%。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539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1%;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365%;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97%;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38%。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21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5%;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6%;

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365%;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97%;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38%。

表决结果:通过。关联股东魏志勇、河北杰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东已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514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45%;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17%;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38%。

表决结果:通过。关联股东付永晟已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541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4%;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63%;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99%;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38%。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并结项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541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03%;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59%;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3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张明律师、张博钦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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