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年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董事任职资格和义务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方针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两名或以上委员提
议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另外一名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提前三日将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或遇特殊事项的,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要求,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含2/3)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书面传签等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授权期限等事项。
第十七条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
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八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
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每一决议事项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四)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
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