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6年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经理(含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觉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其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二章总经理的聘任
第三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设总经理一名,全面主持公司
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协助、配合总经理的工作并对其负责;设财务负责人一名,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义务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总经理的职权第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董事会召开会议时,总经理应列席会议。
第九条总经理因故不能行使职责时,董事会应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十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科学的经营方向,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公司依法经营;(二)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确保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三)遵循经济规律,科学经营,严格管理,创造公司优良业绩,确保公司
资产保值、增值;
(四)深化公司内部改革,优化内部经营管理的组织结构,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
(五)抓好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职工整体素质,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步发展;
(六)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同时,不断改善职工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提高职工生活福利水平。
第十二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于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挪用公司资产或资金;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或公司名义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九)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第十三条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研究、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议采取集体讨论、总经理决策的议事方式,根据需要召开。当下列情形发生时,总经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含两名)副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或由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参加会议的下属各部门负责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有权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或纪要,经总经理或其指定并授权的
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发后,所有相关人员均应遵照执行,任何人员不得以未参加会议或有保留意见而拒绝执行或改变执行内容。
第十七条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私下或提前泄露会议讨论的事项及内容。
第五章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总经理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提出报告,总经理应对报告真实性承担责任。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总经理应保证其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通知
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拟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三)公司发生大额诉讼、仲裁事项,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
赔偿责任;(四)公司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五)公司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六)总经理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按董事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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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