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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恩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3 查看全文

泰恩康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广

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恩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泰恩康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3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91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格为19.9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17786.3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12578.2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5208.07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3月2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3月2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华兴验字[2022]2000026038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总投资/资金总需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序号项目名称求(万元)额(万元)

1生物技术药及新药研发项目27640.4627640.46

2业务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22335.8422335.84

3补充营运资金25000.0025000.00

合计74976.3074976.30

1在扣除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后,公司超募资金为人民币

302317702.92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为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发展需求及财务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90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77%。

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

资金总额的30%,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关于本次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说明和承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承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

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2024年4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于前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施满十二个月之日(即2024年5月18日)起使用超募资金

9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2024年4月19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监事会同意公司于前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施满十二个月之日(即

2024年5月18日)起使用9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综上,保荐机构对泰恩康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祥茂徐振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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