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名称: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振宇联系电话:021-38031760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宁联系电话:021-38031760
一、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是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公司已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查阅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0次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创业板股票不适用上市规则》第4.4.3条的要求;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不适用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不适用的规定;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不适用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创业板股不适用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
1、信息披露无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无不适用
3、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无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无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无不适用
6、关联交易无不适用
7、对外担保无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无不适用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无不适用
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
无不适用荐工作的情况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无不适用
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2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及解决措施
1、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承诺是不适用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是不适用
3、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承诺是不适用
4、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是不适用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承诺是不适用
6、关于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承诺是不适用
7、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诺是不适用
8、关于不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承诺是不适用
9、关于避免占用资金承诺是不适用
10、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是不适用
11、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是不适用
12、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承诺是不适用
13、关于租赁场所无房产证承诺是不适用
14、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是不适用
15、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是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报告事项说明原保荐代表人刘祥茂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泰海通决定委派保荐代表人王宁先生接替刘祥茂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即“交割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
3利与义务。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
2025年3月14日合并交割日后,
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处罚和
监管措施情况如下:2025年5月23日,因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和深交所审核问询的要求充分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国泰海通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无
五、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振宇王宁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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