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5证券简称:华新环保公告编号:2025-038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上午9:15,
结束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下午15:00。
2、会议地点: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北一街4号
3-9号办公楼二楼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军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62338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20.6678%。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1人,代表股份4537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4%。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5人,代表股份627927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18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1人,代表股份4537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1人,代表股份4537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4%。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提案1.00《关于设置职工代表董事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73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5%;
反对75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2%;弃权4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817%;反对75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320%;弃权4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3%。
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57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1%;
反对91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7%;弃权4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557%;反对91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580%;弃权4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3%。
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58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3%;
反对90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4%;弃权4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320%;反对90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817%;弃权4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3%。
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03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50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4%;反对97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7%;弃权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470%;反对97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463%;弃权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7%。
提案2.04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51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7%;
反对91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7%;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8233%;反对91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580%;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188%。
提案2.05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44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7%;
反对97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7%;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349%;反对97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463%;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188%。
提案2.06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44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7%;
反对97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7%;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349%;反对97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463%;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188%。
提案2.07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46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1%;
反对97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7%;弃权4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655%;反对97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463%;弃权4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882%。
提案2.08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48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4%;
反对132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0%;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282%;反对132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934%;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84%。
提案2.09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31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8%;
反对145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8%;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480%;反对145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803%;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17%。
提案2.10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39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4%;
反对139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8%;弃权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567%;反对139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919%;弃权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14%。
提案2.11修订《规范资金占用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62637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30%;
反对139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8%;弃权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262%;反对139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919%;弃权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19%。
提案2.12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44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9%;
反对132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0%;弃权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247%;反对132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934%;弃权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19%。
提案2.13修订《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30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2%;
反对145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8%;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276%;反对145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803%;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21%。
提案3.00《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45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9%;
反对135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3%;弃权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112%;反对135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884%;弃权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04%。
提案4.00《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51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9%;
反对94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1%;弃权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8453%;反对94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072%;弃权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7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