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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科技: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

2637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以下简称“华新科技”)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575.00万股,并于2022年12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2022年12月16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东兴证券对华新科技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东兴证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更名为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由“华新环保”变更为“华新科技”。

1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 层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金融街中心17层法定代表人李娟保荐代表人朱树博廖卫江

联系方式010-66555253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无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1265

注册资本30297.3182万人民币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北一街注册地址

4号3-9号

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北一街主要办公地址

4号3-9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

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董事会秘书李洪伟

联系电话010-8082976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12月8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2月16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披露时间2026年4月23日

2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

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取消监事会前,下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对公司部分

限售股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5、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关联交易公允性、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

易发表专项意见;

6、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相关文件,保荐代表人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完成了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工作;

37、持续关注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8、制定对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

查工作质量,按照规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9、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事项说明

1、3万 t/年焚烧处置项目

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并延期的议案》,并于2024年1月11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并延期的议案》,该项目进行技术改造及扩大生产规模,投入募集资金额未发生改变。

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将 3万 t/年焚烧处置项目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于2026年1月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延期的议案》,将“3万 t/年焚烧处置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投入到该项目二期建设中。项目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项目二期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6年3月31日调整为

1、募集资2026年9月30日。

金使用2、冰箱线物理拆解、分类收集改扩建项目

基于电子废弃物处理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发展战略方向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

补贴动向等综合因素的考量,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并延期的议案》,并于2024年1月11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并延期的议案》终止该募投项目。

3、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变更项目

基于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发展战略方向及市场竞争态势等综

合因素的考量,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并于2025年9月11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终止该募投项目。

44、13.5万吨/年废矿物油加氢精制、1万吨/年乳化液及2.5万吨/年含油包装物

处置利用项目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结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更好地把握市场机遇,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及剩余募投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及剩余募投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决定“冰箱线物理拆解、分类收集改扩建项目”及“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变更项目”终止后剩余募集

资金合计17929.16万元(含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其中12929.16万元投入

13.5万吨/年废矿物油加氢精制、1万吨/年乳化液及2.5万吨/年含油包装物处置利用项目。

2、其他重

无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华新科技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华新科技持续督导期间与督导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华新科技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5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具体使用情况与信息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为止。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以下无正文)6(此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树博廖卫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李娟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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