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567号
致: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1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北一街4号3-9号办公楼二楼大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8月26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1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金桥科技产业
基地景盛北一街4号3-9号办公楼二楼大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军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9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10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27927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7255%,
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23389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575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537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9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0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537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9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设置职工代表董事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26737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5%;反对754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2%;
弃权4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817%;反对754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320%;弃权4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3%。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26577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1%;反对914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7%;弃权4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557%;反对914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580%;弃权4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3%。
表决结果:通过。
2.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26585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3%;反对906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4%;
弃权4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320%;反对906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817%;弃权4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3%。
表决结果:通过。
2.03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626504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4%;反对977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7%;
弃权4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470%;反对977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463%;弃权4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7%。
表决结果:通过。
2.04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626512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47%;反对914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7%;
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233%;反对914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580%;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188%。
表决结果:通过。
2.05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62644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7%;反对977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7%;
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349%;反对977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463%;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188%。
表决结果:通过。
2.06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62644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7%;反对977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7%;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349%;反对977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463%;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188%。
表决结果:通过。
2.07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626464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71%;反对977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7%;
弃权4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655%;反对977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463%;弃权4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882%。
表决结果:通过。
2.08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表决情况:同意626485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4%;反对1324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0%;
弃权1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282%;反对1324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934%;弃权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84%。
表决结果:通过。2.09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表决情况:同意62631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38%;反对1455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8%;
弃权1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480%;反对1455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803%;弃权1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17%。
表决结果:通过。
2.10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626391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54%;反对1392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8%;
弃权1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567%;反对1392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919%;弃权1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14%。
表决结果:通过。
2.11修订《规范资金占用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626376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30%;反对1392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8%;
弃权1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262%;反对1392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919%;弃权1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19%。
表决结果:通过。
2.12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情况:同意626444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9%;反对1324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0%;
弃权1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247%;反对1324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934%;弃权1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19%。
表决结果:通过。
2.13修订《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62630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22%;反对1455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8%;
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276%;反对1455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803%;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21%。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6457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9%;反对135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3%;
弃权1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112%;反对1351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884%;弃权1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04%。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651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49%;反对948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1%;
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453%;反对948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072%;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7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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