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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环保: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3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278号

致: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年5月30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北一街

4号3-9号办公楼二楼大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4月23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30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金桥科技产业

基地景盛北一街4号3-9号办公楼二楼大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军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上午9:15-

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

间为2025年5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10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69725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9088%,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20871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296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8854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12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9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8854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12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7458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5%;反对20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7%;

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58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597%;反对2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45%;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58%。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202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7463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9%;反对20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3%;

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59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99%;反对2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43%;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58%。

表决结果:通过。3、《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表决情况:同意1267373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8%;反对21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1%;

弃权1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50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857%;反对2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13%;弃权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7458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5%;反对20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0%;

弃权1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58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597%;反对20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71%;弃权1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7058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0%;反对24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0%;

弃权2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18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409%;反对2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26%;弃权2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5%。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6919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90%;反对25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3%;

弃权2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048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564%;反对25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97%;弃权2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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