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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环保: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公司健康快速发展和包括广大中小投资者在内的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条公司通过良好、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高股东价值,同时

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进行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

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

助公司证券事务部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有:

(一)组织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研究制定规则: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公司发

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培训指导:负责定期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以及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四)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

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要求和公司信

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五)定期报告:负责年报、半年报及季报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六)会议筹备: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七)来访接待:保证监管部门、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与

公司的联系渠道畅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八)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九)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十一)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走势异常、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

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二)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三)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

商解决、提交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十五)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六)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十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

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

的情况;(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七)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特定对象(以下简称“特定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所涉及的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五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深圳

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或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七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定期对全体员工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九条公司各所属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

证券事务部报告披露事项,以便证券事务部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二十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表任何言论,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公司的分红情况;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

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

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第二十八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等提问的可回答范围,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二十九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条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核查调研机构及个人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利用互动易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

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记录表内容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

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公司应及时将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在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保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

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

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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