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号广播大厦 5、9、10、13、17层 邮编:100022
电话(Tel):(010)65219696 传真(Fax):(010)88381869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本所出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审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审查的其他文件。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5.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所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股权激励事项以外的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随
其他材料一同提交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法律意见书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公司已履行下列程序: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考核管理办法》及激励对象名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6 年 8月 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6年
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2026年 8月 28日至 2026年 9月 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在公司内部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不少于 10天。
4.2026年 9月 8日,公司公告了《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2026年 9月 11日,公司 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6.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即 2026年 2月 24日至 2026年 8月 24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披露了《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6年 9月 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8.2026 年 9月 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2026 年 9 月 11日,公司 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6年 9月 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26年 9月 15日为授予日,按照 11.8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1名激励对象授予
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为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2)公
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
依法披露之日;(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2026年 9月 8日,公司公告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认为:
法律意见书“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6年 9月 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6年 9月 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同意确定 2026年 9月 15 日为授予日,按照 11.8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1名激励对象授予 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法律意见书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应当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本激励计划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 冯 玫:
秦 政: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