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6证券简称:宇邦新材公告编号:2025-081
债券代码:123224债券简称:宇邦转债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淞苇路688号公司三楼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肖锋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8人,代表股份64281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485%。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名,代表公司股份
64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92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共计55名,代表公司股份281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8%。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代表共计5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1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5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1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8%。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42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5%;反对23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
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912%;反对23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02%;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8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2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1%;反对23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
弃权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477%;反对23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02%;弃权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2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2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6%;反对37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4%;
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169%;反对37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47%;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8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柳金鳌、王新宇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