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作为苏州宇邦新
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邦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宇邦新材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了《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通过询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等有关人士、
查阅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的方式,从宇邦新材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
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和《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性的自我评价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
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对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三)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为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控制环境的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
力资源管理、社会责任、企业文化;风险评估;控制活动的资金管理、采购与付
款管理、资产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研发管理、子公司管理、合同管理、财务
报告、安全生产及产品质量控制;信息系统与传递的信息披露、内部信息传递;
重大投资管理及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坏账损失风险、投资管理及关联交易的内控风险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不存在法定豁免。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所采用的认定标准取决于该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潜在错报的重要程度。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项目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错报金额<当年度当年度营业收入的0.5%≤错报错报金额≥当年收入报错
营业收入的0.5%金额<当年度营业收入的1%度营业收入的1%
错报金额<当年度当年度利润总额的3%≤错报金错报金额≥当年利润总额报错
利润总额的3%额<当年度利润总额的10%度利润总额的10%
错报金额<当年度当年度期末资产总额的1%≤错错报金额≥当年度
资产总额报错期末资产总额的报金额<当年度期末资产总额的期末资产总额的
1%3%3%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缺陷程度缺陷迹象
(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更正(由于政策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变化导致的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除外);
重大缺陷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重要缺陷(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
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来确定。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项目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当年度期末资当年度期末资产总额的1%≤损失金额≥当年损失金额产总额的1%损失金额<当年度期末资产总度期末资产总额
额的3%的3%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缺陷程度缺陷迹象
(1)违反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2)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国家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重大缺陷(3)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
(4)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5)其他对公司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1)违反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决策失误;
(2)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通重要缺陷报批评;
(4)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5)其他对公司有较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五)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六)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基本健全,未发现现有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控评价报告、评价内控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干扰信息。
三、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鉴证意见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宇邦新材于202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四、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张世举毛震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