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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邦新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5 查看全文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

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

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确保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九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

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处罚机制

第十二条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

披露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情形,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信息的提供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分管责任人等根据过错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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