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之专项财务顾问意见
致:苏州德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苏州德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要约收购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邦新材”“上市公司”)股份
的财务顾问,广发证券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以下专项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购人具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人具备履行本次要约收购的能力。”本财务顾问同意收购人在《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引用上述专项财务顾问意见。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之专项财务顾问意见》签章页)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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