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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厦眼科:涵蔚投资非控股股东,减持合规

九方智讯 09-04 20:45

8月30日有投资者向华厦眼科(301267)提问:到目前为止,华夏眼科已经破发52.6%,严重破发。依证券会新规,股票跌破发行价(破发),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他们的一致行动人)不能通过二级市场减持: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全部被限制 。但是公司第三大股东——“涵蔚投资”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票。请问华夏眼科,这是怎么回事?

9月4日公司回答表示: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感谢您对华厦眼科的关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公司本次计划减持的股东“涵蔚投资”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苏庆灿的一致行动人苏世华通过涵蔚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减持。此次减持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违反其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承诺。再次感谢您对华厦眼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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