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眼科”、“公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厦眼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于上市之日起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法定代表人陈亮
1保荐代表人周凌轩、赵冀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华厦眼科 股票代码 301267.SZ公司的中文名称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中文简称华厦眼科
公司的外文名称 Huaxia Eye Hospital Group Co.Ltd.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Huaxia Ey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庆灿公司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五通西路999号之1701公司办公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五通西路999号公司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361006
公司网址 www.huaxiaeye.com
电子信箱 zhengquanbu@huaxiaeye.com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华厦眼科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华厦眼科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2、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
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3、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对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的在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
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
中金公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持续
督导机构,原委派沈俊先生、赵冀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2024年9月,因原保荐代表人沈俊先生工作变动,无法继续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中金公司决定委派周凌轩先生接替沈俊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周凌轩先生、赵冀先生,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1、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合理配置资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变更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天津华厦眼科医院项目”的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中金公司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本次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1)项目实施地点由天津市河东区泰兴南路23号变更
3为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华昌大厦 A区。(2)项目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 2023年7月28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为增强公司的市场渗透力和品牌影响力,保证公司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公司于
2025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增加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区域视光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并延长实施期限,中金公司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本次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1)项目实施地点由上海、重庆、四川、福建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展至全国。(2)项目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2025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
为加快区域视光中心项目建设进程,促进募投资金高效使用,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增加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区域视光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中金公司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为:项目实施方式由新建直营店调整为独资新建、合资新建、投资并购相结合。
(四)实际控制人留置
公司于2023年12月收到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苏庆灿先生因个人原因被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实施留置。2024年6月,公司收到苏庆灿先生家属的通知,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已解除对苏庆灿先生的留置措施;同时,苏庆灿先生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所涉及事项与公司无关。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苏庆灿先生仍处于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状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
4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要事
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募集资金核查、现场检查等持续督导工作。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公司约定履行了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5(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陈亮
保荐代表人:
周凌轩赵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