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
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1、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2、充分保障
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3、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4、遵
循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原则。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1、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2、通
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4、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本制度中所述的接
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股东会、接受投资者调研、邮寄资料、一对一沟通、
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交流会和路演、新闻采
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注意尚未披露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1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
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5、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八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条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十一条除非得到明确书面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2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三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3、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4、一对一沟通;
5、电话咨询;
6、邮寄资料;
7、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8、路演;
9、现场参观;
10、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
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
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企业文化;
4、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
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于规定时限内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披露。
3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重大信息临时公告以及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15日内,公司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证券部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内接听。接
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答复内容不应涉及公司未公开信息,接听人员应制作答复记录、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当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九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条公司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可采取网络远程方
式或视频直播方式进行,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要求特
定对象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部门接到有关媒体、证券分析师、投资者等要求采访、参观或接待时,应及时报告证券部,由证券部统一组织接待。且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派的人员陪同参加。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及《调
4研/采访须知》。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信息并可能对公司股票以及衍生品种市场价格造成重要影响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
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信息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
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2、活动内容;
3、提供的有关资料;
4、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5、其他内容。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5第二十八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会秘书等相关接待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
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现场接待细则
第三十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及《调研/采访须知》。
第三十一条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三十二条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承诺书》《调研/采访须知》等相关文件,执行公司投资者现场参观规程,指派一或两人专人陪同、接待,参观按指定路线进行,相关人员配合支持。
第三十三条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
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证券部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十四条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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