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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利达: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8 查看全文

铭利达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邮政编码:518038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083号

致: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3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4月11日。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4月1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

2024年4月11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18日15:00在公司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情况根据公司2024年3月28日公告的《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王鸿科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经核查,截至征集结束时间(2024年4月16日17:30),不存在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公司独立董事王鸿科先生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人数为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符合《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8名,持有公司股份

265513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66.3767%。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1名,代表公司股份

129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提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66776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9%;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6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16%;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66776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9%;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6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16%;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66776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9%;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6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16%;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65688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13%;反对111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结论意见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魏天慧魏蓝

_____________陈珍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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