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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利达: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6 查看全文

铭利达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作为深

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利达”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7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33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1.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为人民币

28.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4028.5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

币9830.5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4197.98万元。2022年3月

31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2]第2747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1单位:万元

预计使用募集序号项目名称预计投资规模实施主体资金轻量化铝镁合金精密结构

148123.3648123.36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件及塑胶件智能制造项目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9988.069988.06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3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20000.00公司

合计78111.4278111.42-

2、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的情况

随着下游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公司进一步完善全国范围内的布局,在多地设立了子公司或孙公司。前述公司设置有各自的研发中心或研发部门,承担了部分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研发职能。为了统筹项目的整体进展,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的议案》,新增后,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调整前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调整后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

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海安市)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肇庆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肇庆市)(东莞市)

安徽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市)

江西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市)

公司结合项目实际进度,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做出了调整,调整情况如下:

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延期后项目达到预定可项目名称预计使用募集资金状态日期使用状态日期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9988.06万元2024年4月2025年4月

3、使用超募资金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在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2达到预定可使用

项目名称预计使用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及地点状态日期铭利达重庆精密结构件及装重庆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17772.64万元2025年4月

备研发生产项目(二期)(重庆市)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铭利

达科技有限公司、肇庆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荐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清溪支行、江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云谷支行、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分别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初始存放金额2023年12月31日余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757575622262106656.2212122.05

龙华支行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

1790194825-502.26

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4050177950800002502-2545.16

东莞清溪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

50010188000262569-250.53

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755964960610511-1610.13

天安云谷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79190078801800002940-10.10

公司深圳分行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8110901011701579273-1802.46

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79190078801200003002-38.37

公司深圳分行

合计-106656.2218881.07

注:初始存放金额中包含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及相关税费2458.24万元。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名称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承诺投资项目:

轻量化铝镁合金精密结构件及

48123.3629714.76

塑胶件智能制造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9988.061970.19

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20000.00

小计78111.4251684.95

超募资金投向:

未确定用途资金813.92-铭利达重庆精密结构件及装备

17772.64-

研发生产项目(二期)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7500.007500.00

小计26086.567500.00

合计104197.9859184.95

二、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公司结合项目实际进度,将“轻量化铝镁合金精密结构件及塑胶件智能制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做出了调整,调整情况如下:

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延期后项目达到预定项目名称预计使用募集资金用状态日期可使用状态日期轻量化铝镁合金精密结构

48123.36万元2024年4月2025年4月

件及塑胶件智能制造项目

4(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综合当前业务经营规划、项目实施需求等因素,经过审慎研究论证做出的调整。2023年度,部分目标客户订单需求较原预测订单规模有所下调,同时,部分项目开发进度放缓、量产时间推迟,导致公司配套的原投资计划也相应的推迟。本次延期仅涉及“轻量化铝镁合金精密结构件及塑胶件智能制造项目”实施进度的调整,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实施方式、投资金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本次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综合当前业务经营规划、项目实施需求等因素,经过审慎研究论证做出的调整,仅涉及“轻量化铝镁合金精密结构件及塑胶件智能制造项目”实施进度的调整,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实施方式、投资金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使项目按新的计划进行建设,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则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合法、有效使用。

五、公司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2024年4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该项目延期,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2024年4月24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

5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该项目延期。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自身发展及现实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六、保荐人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铭利达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夏祺冉洲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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