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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利达: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铭利达 --%

证券代码:301268证券简称:铭利达公告编号:2026-056

债券代码:123215债券简称:铭利转债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出现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14: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

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罗马先威西路5号广东铭利达科技有

限公司1楼105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陶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1人,代表股份数为263148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717%。其中,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数为261604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7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数为154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3人,代表股份数为

154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3%。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并作出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272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9%;反对4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0%;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196%;反对4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114%;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272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9%;反对4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0%;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196%;反对4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114%;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272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9%;反对4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0%;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196%;反对4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114%;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2725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4%;反对4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5%;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355%;反对4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955%;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272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9%;反对4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0%;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196%;反对4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114%;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272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9%;反对4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0%;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196%;反对4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114%;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1660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44%;反对14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34%;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12%;反对14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798%;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2026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2725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4%;反对4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4%;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484%;反对4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826%;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272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9%;反对4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0%;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196%;反对4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114%;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魏蓝、易佳妮;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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