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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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38号
致: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
有效的《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召集。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会通知。前述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3.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2日。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2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14:00在公司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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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0名,持有公司股份
261604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66.7776%。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31名,代表公司股份
154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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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提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会规则》和《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272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9%;反对4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0%;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196%;反对4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114%;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0%。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272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9%;反对4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0%;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196%;反对4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114%;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0%。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272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9%;反对4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0%;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196%;反对4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114%;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0%。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2725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4%;反对4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5%;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355%;反对4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955%;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0%。
5.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272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9%;反对4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0%;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196%;反对4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114%;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0%。
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272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9%;反对4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0%;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196%;反对4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114%;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0%。
7.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1660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44%;反对14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34%;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12%;反对14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798%;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8.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开展2026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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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同意262725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4%;反对4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4%;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484%;反对4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826%;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0%。
9.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272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9%;反对4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0%;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196%;反对4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114%;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忠魏蓝
_____________易佳妮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