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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九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09 查看全文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下同)、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指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2、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3、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4、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薪酬浮动部分与经营绩效挂钩。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固定津贴制,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适用本制度的其他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固定部分、浮动部分和福利三部分构成。

(一)固定部分应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月支付;

(二)浮动部分包含效益工资及奖金等科目,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挂钩,根据考核结果统算后以奖金形式发放;

(三)福利部分指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的普适福利,适用本制度的人员不得享受超出股东要求的履职待遇。第三章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六条适用本制度人员的薪酬日常管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

第七条下列税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工资和奖金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费用及其他个人需要承担的费用。

第八条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因个人原因辞任的,未发放的固定部分薪酬按履职时间计发,未发放的浮动部分薪酬不再计发;适用本制度的人员非因个人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计发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

第九条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被解

除职务或者在任职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其未发放的浮动部分不予发放。

第十条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在任职期间,同时担任了公司其他职务的,其薪酬以最高职务薪酬标准执行。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考核评价情况以及公司

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调整薪酬标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多于”、“低于”、“过半”、“以外”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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