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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九天: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6 查看全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2025年12月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5年12月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的《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5年12月1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扫描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扫描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2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5年12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年12月1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6日下午2:30在北京市朝

阳区利泽中二路 2号 A座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刘伟平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伙企业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13695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182%。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2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3675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423%。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32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5906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84%。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5045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60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总经理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4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22417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24%;反对27877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33%;弃权1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7868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379%;反对27877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041%;弃权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0%。

本议案为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0《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05308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62%;反对45005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00%;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076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370%;反对4500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119%;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1%。

本议案为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5同意3700960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6803%;反对49383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67%;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6411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610%;反对49383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988%;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

本议案为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00924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93%;反对49399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72%;弃权1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637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480%;反对49399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046%;弃权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

2.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05353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74%;反对44990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96%;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0805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535%;反对44990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063%;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

2.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6同意3705265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7951%;反对45053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13%;弃权1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0717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216%;反对45053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291%;弃权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

2.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05300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60%;反对4501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03%;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075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343%;反对4501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157%;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0%。

2.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05311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63%;反对45002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99%;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076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382%;反对4500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107%;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1%。

2.08《关于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3705299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60%;反对44992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7决权股份总数的1.1996%;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0751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339%;反对4499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070%;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

2.09《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3749180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0%;反对1122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弃权1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463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81%;反对1122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8%;

弃权1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1%。

2.1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00864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77%;反对49366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63%;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631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263%;反对4936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925%;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2%。

2.11《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05309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63%;反对45010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01%;弃权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0761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375%;反对45010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136%;弃权1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

3.00《关于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49060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8%;反对1055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弃权3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451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46%;反对105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6%;

弃权3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9%。

4.00《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49270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4%;反对10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弃权1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472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09%;反对10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4%;

弃权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

如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9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10(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章懿娜李嘉珊

单位负责人:

王玲年月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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