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9证券简称:华大九天公告编号:2025-038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10.2720万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3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吴革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2、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16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11月1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40)。 3、2023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11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42)。 4、2023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12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以51.22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08名激励对象授予869.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年11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51.22元/股调整为51.07元/股;同意以2024年11月4日为预留授予日,以51.07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86名激励对象授予 217.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 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5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归属的条件成就及可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等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监事会亦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作废原因 (1)因激励对象离职导致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的22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47.8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2)因2024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目标值导致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年《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5]第14-00068号),2024年度公司净利润为109478790.34元,研发费用为868120689.44元,2024年度公司剔除研发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数值大于零;另,202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22354443.47元,较2022年营业收入798060770.75元增长53.17%;2024年度公司实现毛利1140539973.92元, 较2022年毛利720288987.56元增长58.34%;因此,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2024年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取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和毛利增长率的业绩完成度孰高者所对应的归属比例,即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80%。2024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目标值,涉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62.4112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3)因激励对象2024年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标准,导致当期拟归属的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作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对应的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为“C”,上述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拟归属的 0.0608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2、作废数量 以上三种情形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0.2720万股,由公司作废。 三、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 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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