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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仪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2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董事会有序运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和《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

满、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离职的情形和程序

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离职包含情形: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的;

(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的;

(三)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解任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4第五条董事提出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六条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发生下列情形的,董事辞职报告

自下任董事填补因此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七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根据《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或者被中

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其他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4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或者不符合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离职后的义务

第十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移交在公司任职期间取得的公司全部文件、印章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或财产。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签署离职交接记录,交接记录需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如

下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二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4第十三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深交所的关于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离

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离职相关信息,该等申报信息视为离职董事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五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续履行的承诺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董事通过辞职规避

其应承担的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并不免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职行为产生的相关责任。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行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权利。

4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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