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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4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
人员、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1.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年 5月 14日(星期四)下午 14:00在北京市东三环北路甲 19号 SOHO
嘉盛中心38层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3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谢立群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
1.4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2.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根据对公司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的身份证
件或营业执照和持股凭证、股东代表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的查验,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48人,代表股份2348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616%,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
23000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6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43人,代表股份482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0%。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45人,代表股
份483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7%,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43人,代表股份
482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0%。
2.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
2.4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1列于本次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已按照会议议程由公司股东进行了审议,并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3.2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
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40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4%;反对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2%;弃权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5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578%;反对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77%;弃权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4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2)《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40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4%;反对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2%;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9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845%;反对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77%;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7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37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84%;反对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3%;弃权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5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952%;反对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303%;弃权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4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37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84%;反对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3%;弃权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5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952%;反对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303%;弃权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4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5)《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基于谨慎性原则,关联股东谢立群、泰州汉仪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泰州汉之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票数共计22998575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386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894%;反对7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361%;弃权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6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894%;反对7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361%;弃权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4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基于谨慎性原则,关联股东谢立群、泰州汉仪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泰州汉之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票数共计22998575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356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888%;反对1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367%;弃权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6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888%;反对1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367%;弃权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4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40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4%;反对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2%;弃权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4%。
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5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578%;反对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77%;弃权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4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会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4.1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詹越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薄思远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孔鑫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