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电子版和副本,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所提供的材料电子版、副本、复印件等及相关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材料电子版、副本、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5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召开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14点30分在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
东南街道银通路5号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5年9月15日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至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744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504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3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663%。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予以认证,故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4600股,占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1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7%。
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
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869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94%;
反对161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8993%;弃权9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8369%;反对16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128%;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3503%。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41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66%;
反对161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8993%;弃权54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3037%;反对16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128%;弃权5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883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41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66%;
反对161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8993%;弃权54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3037%;反对16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128%;弃权5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883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41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66%;
反对161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8993%;弃权54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3037%;反对16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128%;弃权5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883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41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66%;
反对161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8993%;弃权54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0%。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3037%;反对16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128%;弃权5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8835%。
3.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41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66%;
反对161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8993%;弃权54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3037%;反对16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128%;弃权5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8835%。
3.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41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66%;
反对161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8993%;弃权54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3037%;反对16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128%;弃权5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8835%。
3.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261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09%;
反对1769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851%;弃权54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6956%;反对17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210%;弃权5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19.8835%。
3.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41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66%;
反对161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8993%;弃权54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3037%;反对16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128%;弃权5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8835%。
3.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261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09%;
反对1769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851%;弃权54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6956%;反对17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210%;弃权5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8835%。
3.0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41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66%;
反对161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8993%;弃权54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3037%;反对16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128%;弃权5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8835%。
3.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7741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66%;
反对161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8993%;弃权54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3037%;反对16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128%;弃权5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8835%。
3.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41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66%;
反对161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8993%;弃权54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3037%;反对16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128%;弃权5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8835%。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
会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孙亦涛
负责人:
沈国权张武勇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
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哈尔滨·武汉·乌鲁木齐·伦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