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西安深圳海口上海广州杭州沈阳南京天津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重庆合肥宁波济南昆明南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0215号
致: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法律意见书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6),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14:30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3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段正刚主持。
2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
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50154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08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
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47489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381%。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6年5月15日下午收盘后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2664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99%。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法律意见书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6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2664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99%。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4995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41%;
反对:19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6%;
弃权: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4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65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477%;反对19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79%;弃权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998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66%;
反对:17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1%;
弃权: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92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348%;反对1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08%;弃权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4995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41%;
反对:19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6%;
弃权: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65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477%;反对19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79%;弃权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4995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41%;
5法律意见书
反对:19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6%;
弃权: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65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477%;反对19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79%;弃权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5、《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4995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39%;
反对:19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6%;
弃权: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65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439%;反对19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79%;弃权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6、《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462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291%;
反对:198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52%;
弃权:3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62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291%;反对198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52%;弃权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7%。
关联股东段正刚、王新林回避表决。
6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7、《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9952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78%;
反对:198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5%;
弃权:3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62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291%;反对198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52%;弃权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49955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34%;
反对:198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1%;
弃权: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65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342%;反对198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77%;弃权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9、《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49981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58%;
反对:171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7%;
弃权: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7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91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13%;反对171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05%;弃权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见证律师:
乔佳平赵小岑吴仕奇
2026年5月22日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