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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412号
二〇二五年九月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412号
致: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赵小岑、陆映舟(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2法律意见书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6),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
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9日(星期五)14:30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3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段正刚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
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3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3981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78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
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3971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711%。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5年9月12日下午收盘后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9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0%。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4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9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0%。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其中董事王新林先生因公务原因缺席本次会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
4法律意见书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39793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5%;
反对:16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
弃权:1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583%;反对16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396%;弃权1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2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39799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6%;
5法律意见书
反对:10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
弃权:1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083%;反对10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896%;弃权1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21%。
本议案属于特别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需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3.01《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39795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7%;
反对:6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弃权:8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417%;反对6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13%;弃权8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71%。
本议案属于特别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2《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39782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8%;
反对:12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
6法律意见书
弃权:162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7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625%;反对12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313%;弃权162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063%。
本议案属于特别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39788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9%;
反对:6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弃权:162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125%;反对6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13%;弃权162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06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0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同意:39788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9%;
反对:6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弃权:162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125%;反对6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7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6.7813%;弃权162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06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0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39782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8%;
反对:13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弃权:156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
同意67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625%;反对13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563%;弃权156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81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06《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同意:39789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7%;
反对:13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弃权:7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917%;反对13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563%;弃权7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2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07《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同意:39789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7%;
8法律意见书
反对:13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弃权:7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917%;反对13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563%;弃权7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2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08《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39782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8%;
反对:21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弃权:7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7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625%;反对21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854%;弃权7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2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09《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同意:39795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7%;
反对:7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弃权:7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417%;反对7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9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7.4063%;弃权7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2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1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同意:39795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7%;
反对:6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弃权:8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417%;反对6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13%;弃权8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7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4、《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978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7%;
反对:16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
弃权:8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833%;反对16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396%;弃权8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71%。
本议案属于特别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10法律意见书人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5.01段正刚
表决结果:同意39715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8%。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段正刚先生当选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2王新林
表决结果:同意397150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3%。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王新林先生当选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3侯艳丽
表决结果:同意39715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8%。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侯艳丽女士当选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6.01蒋薇薇
11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9715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7%。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蒋薇薇女士当选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02 Li Yang
表决结果:同意39715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5%。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0%,Li Yang女士当选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2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见证律师:
乔佳平赵小岑陆映舟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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