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171号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建春、戚程博:
根据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42号)、《关于对张建春、戚程博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5〕343号)查
明的事实,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年4月25日至8月26日,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珠城科技)与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电子)的关联交易成交金额达到2604.91万元,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41%,达到董事会审议及信息披露标准,但未按规定及时
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8月26日,珠城科技董事会才审议通过并披露2025年度公司与新亚电子
1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7.2.7条的规定。张建春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戚程博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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