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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城科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2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865号

致: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城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珠城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珠城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10月27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1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下午15:3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五路201号浙江珠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1号楼4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25年11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关于修订、新制定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新制定其他相关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2法律意见书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及股东登记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持股数共计96705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70.7011%。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1名,代表股份共计146670股,约占珠城科技总股本的0.107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96848220股,反对345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修订、新制定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96847720股,反对3450股,弃权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表决结果为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法律意见书

同意96847720股,反对3450股,弃权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表决结果为通过。

2.03《关于修订、新制定其他相关制度的议案》

同意96847720股,反对3450股,弃权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4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5H1865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5年11月12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曹亮亮

签署:

经办律师:王曼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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