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80证券简称:珠城科技公告编号:2026-026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出售参股子公司股权暨
签署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振华”)出售所持有参股子公司德维嘉汽车电子系统(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股权。2026年4月24日,公司与无锡振华、目标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签订《收购意向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签订的意向协议仅为公司与交易对方达成的收购意向,不作为股权收购的依据,交易各方需要根据尽调、审计、评估等结果进一步协商。最终交易方案由交易各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并以各方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公司本次筹划的收购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交易事项后续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缪蔚翰,男,住所:江苏省江阴市,持有目标公司44%股权,现任目标
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姚翔,男,住所:上海市,持有目标公司28%股权;
3、王燕,女,住所:江苏省江阴市,持有目标公司8%股权,现任目标公司监事;
4、德维嘉汽车电子系统(无锡)有限公司(具体见下述“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15、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陆藕东路188号
(3)法定代表人:钱犇
(4)注册资本:35008.6216万元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250066467M
(6)经营范围:汽车零配件、紧固件、电子仪器的制造、加工、研发;模具
制造;模具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股东:其中无锡君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25.53%股
权、钱犇持有其22.37%股权、钱金祥持有其11.70%股权。
(8)实际控制人:钱犇、钱金祥
(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锡振华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无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0)经公司自查,无锡振华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前十名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11)无锡振华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485306.74551288.95
所有者权益243611.25261446.67
2024年度(经审计)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253073.03199608.83
净利润37786.4831847.76
2三、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德维嘉汽车电子系统(无锡)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20BDBQ9A
4、成立日期:2019年11月1日
5、注册地址:江阴市港城大道988号6号楼
6、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
7、法定代表人:缪蔚翰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智能车载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力电子
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储能技术服务;电线、电缆经营;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营业务
目标公司专注于汽车高频高速连接器的研发与制造,主营产品包括 Fakra、HFM、HSD、H-MTD 四类高频高速连接器,主要应用于智能驾驶系统、智能座舱系统、车载信息娱乐系统等。
(三)主要股东
缪蔚翰持有目标公司44%股权、姚翔持有目标公司28%股权、公司持有目标
公司20%股权、王燕持有目标公司8%股权。
四、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受让方”)
乙方一:缪蔚翰;乙方二:姚翔;乙方三: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
3方四:王燕(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合称“乙方”或“原股东”)
目标公司:德维嘉汽车电子系统(无锡)有限公司
2、协议具体内容
第一条收购意向
1.1甲方拟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收购目标公司控股权(“本次交易”),本次
交易价款以现金方式支付。
1.2各方确认,本协议仅为初步意向约定,本次交易涉及的收购股权比例、交易价格等事项,尚需在甲方完成尽职调查及审计评估工作后由各方签署正式协议确定。
第二条业绩承诺
本次交易拟设置业绩承诺及补偿机制,业绩承诺期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年,具体业绩承诺金额及补偿安排由各方结合本次交易审计、评估结果以及交易价格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三条期间损益
本次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目标公司盈利的,所产生盈利归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东享有;目标公司亏损的,由股权转让方在目标公司完成期间损益审计后的30日内按股转比例以现金方式补偿给甲方。
第四条公司治理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设立董事会,甲方有权提名过半数董事;同时目标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的管理标准建立、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制度。
第五条尽职调查
甲方将聘请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开展法律、业务、财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
审计及评估工作,乙方及目标公司应积极配合前述尽职调查、审计及评估工作,并承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口头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对本次交易存在重大影响的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排他性条款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80】日(“排他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目标公司及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方就目标公司股权出售、控制权转让等
4事宜进行接触、谈判或签署任何协议。
第七条保密条款
7.1各方应对本协议内容、谈判过程及期间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等所有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泄露或允许他人使用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除外;甲方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需要,可按监管要求披露本协议主要内容。
7.2本保密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若一方违反保密条款,给对方造
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10.1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补充,需经各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10.3本协议一式六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出售参股子公司股权,系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现状作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资产流动性、优化资产结构与对外投资布局,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效率,契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及长远发展利益。
公司在坚持内生式稳健增长的同时,将持续保持对外投资与外延扩张战略不变。后续公司将紧密围绕主营业务发展战略,审慎遴选同行业及上下游优质标的,适时开展收购、兼并、战略合作等外延式发展举措,持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强化自主研发实力、丰富产品矩阵、提升市场份额、完善产业链布局、优化成本管控,全面推动主营业务持续做大做强。
5六、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意向协议仅为公司与交易对方达成的收购意向,不作为股权收购的依据,各方需要根据尽调、审计、评估等结果进一步协商。最终交易方案由交易各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并以各方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
本次交易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因政策调整或市场环境变化以及洽商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判断,而使投资决策方案变更或推进进度未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收购意向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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