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全奋、刘杰(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1-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
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6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的议案》。
(二)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2026年3月31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
-2-法律意见书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三)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2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清远市
高新技术开发区安丰工业园盈富工业区M1-0405A号地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李继林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176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4月16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950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53.1866%。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法律意见书
人数176名,代表股份597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7%,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其他参会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并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6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6%;反对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4-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62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378%;反对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95%;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28%。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二)《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中期现金分红建议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7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4%;反对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7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714%;反对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70%;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6%。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64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9%;反对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弃权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6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5-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100%;反对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95%;弃权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05%。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4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8%;反对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弃权4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4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979%;反对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01%;弃权4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2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五)《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1.《关于董事长李继林先生2026年度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继林、周敏、共青城凯美禄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543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0%;反对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2%;
弃权3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4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6-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707%;反对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39%;弃权3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55%。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董事李嘉辉先生2026年度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继林、周敏、共青城凯美禄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5416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8%;反对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6%;
弃权4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109%;反对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61%;弃权4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3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3.《关于董事伍海霞女士2026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26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7%;反对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
弃权4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109%;反对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7-法律意见书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61%;弃权4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3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4.《关于独立董事汤四新先生2026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26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7%;反对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
弃权4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109%;反对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61%;弃权4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3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5.《关于独立董事陈世荣先生2026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28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1%;反对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弃权4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7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832%;反对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39%;弃权4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3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8-法律意见书
(六)《关于开展2026年度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4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6%;反对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
弃权2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45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23%;反对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55%;弃权2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21%。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七)《关于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50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3%;反对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弃权3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5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318%;反对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01%;弃权3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81%。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50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法律意见书
99.9335%;反对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弃权3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49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84%;反对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01%;弃权3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15%。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八)《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4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6%;反对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
弃权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41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523%;反对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68%;弃权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0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九)《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35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7%;反对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弃权3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10-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3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086%;反对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95%;弃权3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1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十)《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29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5%;反对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
弃权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9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829%;反对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62%;弃权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0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11-法律意见书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2-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胡铁军全奋
_________________刘杰
2026年4月22日



